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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公車廣告出租須知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公車廣告出租須知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交管貳字第096006825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基車營字第0960000783號函公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基隆市政府基府交管貳字第0990173582號函同意備查。
一、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增進營運事業外之收入及加強維護公車車體外觀之觀瞻與車廂內之環境整潔,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公車廣告分為車廂內廣告及車體廣告二類。車廂內廣告,係指在本處公車車廂內部所設置之固定廣告欄框可供刊掛廣告部份,其尺寸分為影印紙尺寸A3橫式版面及A4直式版面二種;車體廣告,係指車身二側及車尾之車體可供刊貼部份,其尺寸按車種年份實際丈量並經本處核定為準。
三、本處公車車廂內及車體廣告之出租不限對象,於車廂內廣告部份,其廣告物內容不得有妨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歪曲事實、誇大不實、虛偽宣傳或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並須於簽約前將圖稿送交本處預審。
四、本須知之出租廣告以月為單位,至少需一個月(含)以上,並應於期滿次日內卸除廣告。
五、本須知之出租廣告收費標準如下:
(一)、車廂內廣告:
1、A3橫式廣告:每張每期收費新台幣200元。
2、A4直式廣告:每張每期收費新台幣100元。
以上二種廣告紙於承租人印製後加套護貝膠模交由本處專人予以刊掛於公車車廂內,租期屆滿即予卸除。
(二)、車體廣告:
1、大型公車兩側車體:每一單邊車體每月收費新台幣2,200元,車尾每月每面700元。
2、中型公車兩側車體:每一單邊車體每月收費新台幣1,700元,車尾每月每面500元。
以上車體廣告需由承租人自覓廣告廠商配合本處公車收班後採用不殘膠材質施作刊貼廣告,並於租期屆滿之次日內予以卸除。
六、為鼓勵多面數及長期租用實施優惠方案
〈一〉每次租用10面〈含〉以上者以9.5折計價。
〈二〉每面租期達6個月〈含〉以上以9.5折計價。
〈三〉每次租用10面〈含〉以上且租期達6個月〈含〉以上者以9折計價。
〈四〉每次租用20面〈含〉以上且租期達6個月以上或每次租用10面〈含〉以上且租期達一年〈含〉以上者以8.5折計價。
〈五〉每次租用30面〈含〉以上且租期達6個月以上或每次租用15面〈含〉以上且租期達一年〈含〉以上者以8折計價(以上面數需同車型同為車側面或車尾方得併計)。
七、本處廣告出租採預約制,於辦理預約並簽訂契約時按承租廣告租金總額比例之百分之三十繳交做為訂金,因故取消預約時,應於指定刊掛、刊貼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本處,未依期限通知本處者,由本處沒收該訂金。
八、承租廣告之租金應於租用開始七日前一次繳清,廣告刊掛、刊貼後不得因提前下廣告或任何原因要求退還租金。
九、承租車體廣告者於繳交租金時應同時繳納依期限卸除廣告保證金,每一面車體廣告繳交新台幣1000元,未依第伍點規定時間卸除者,即由本處沒收保證金,另覓廠商代為卸除,租用人不得異議;依限卸除者,得於次日起,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刊貼於車體之廣告,本處不負保管之責,若有非歸責本處之損毀或不潔有礙觀瞻時,承租廣告者於本處通知期限前應自行負責恢復原狀,逾期未處理者,由本處沒收承租人所繳交之卸除廣告保證金代為卸除廣告,並撤銷租用及没收尚未屆滿租期之租金。
十一、本須知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須知奉核可後函頒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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