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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修正「公車出租須知」,自114年9月1日起實施。
本處修正「公車出租須知」,自9月1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修正公車出租須知實施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一)起。
一、 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管理公車出租業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 公車出租之類型分為大型公車(座位二十二席以上,部分車型含立位)及中型公車(座位十八席)二種;出租行駛之範圍為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或本市市區公車主管機關核定之行駛路線行經路段,並由本處指派駕駛長行駛。
三、 本處公車出租之計費方式分為段次收費及計時收費二種,其定義如下:
(一) 段次收費:係車輛從起點行駛至迄點之單程旅次。按公車實際行駛里程計算,八公里以下者,採一段次收費;逾八公里者,採兩段次收費。實際行駛里程得以電子地圖等方式推估。
(二) 計時收費:按指定車輛到達時間開始起算至用畢時止。前項計費方式,由租用方擇一;租用方未指定者,由本處擇定。
四、 本處公車出租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 段次收費:大型公車每輛每段次收費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元、中型公車每輛每段次收費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第二段次收費以六折計。
(二) 計時收費:租用方至少需租用二小時,未滿二小時者以租用二小時基本費用計算。前項基本費用,大型公車每輛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中型公車每輛為新臺幣四千元。逾二小時者,不分車型每小時以增加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費。每小時增加費用,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每日租用費用以八小時為計算上限。
五、 公車出租因故障、修理或其他非屬租用方需求而停留之時間不予計費,惟因交通狀況之延遲情形不在此限。公車出租因冷氣故障,租金一律按七折計費。
六、 租用本處公車應於七日前,以電話或親洽本處營運室辦理;因故退租者應於前一日告知;未依規定時間辦理退租而車輛已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者,需按全額租金付費。
七、 租用本處公車費用採至本處繳納或臨櫃匯款,開立之統一發票採至本處親領或郵寄;採郵寄者,郵資以普通掛號起跳費用計算,並納入租用公車費用由租用方負擔。
八、 基隆市議會、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局處室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或立案公益團體辦理之各項活動及接駁需求,按收費標準八折優惠計費。前項優惠,校址座落於本市境內之國立及私立學校適用之。
九、 長期租用:連續三十日期間內有十五日以上租用本處公車且派駕駛長行駛者。採長期租用者,租用本處公車費用按原價七折優惠計費,並由租用方主動提出,經本處確認符合長期之定義後實施。長期租用以月結方式於次月十五日前一次付清款項。
十、 本府各局處室及所屬機關、學校欲長期租用公車時,若認為前點第二項租用公車費用難以負擔者,可由租用方主動提出後與本處議定專案優惠價格,並經租用方簽報市府同意後,自奉核日起以專案優惠價格計算。專案優惠價格,不得低於本處維持車輛妥善率之行政管理及維護等基本費用。前項基本費用,得參考本處市區汽車客運業十八項成本項目之每車公里成本值,乘以推估長期租用期間總行駛里程數計算。
十一、 本須知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公告指定實施日者,自指定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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